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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2011/5/3 11:31:56 来源:本站 阅读:14764

    为进一步促进集团外事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加强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 号),省委、省政府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一)根据海外工程、投资和贸易,人员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的需要,集团每年有计划的组织子公司(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总部部门和事业部负责人出国(境)考察。一般不参加外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组团活动。

    (二)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制度。原则上集团公司领导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 次,子公司(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总部部门和事业部负责人每2 年不超过1 次。分管海外经营工作的领导、参加海外工程招投标以及向项目派出管理人员的出国(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从严控制。

    (三)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选派人员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应向集团公司报批因公出国(境)计划。因公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和经费预算。

    (四)因公出国(境)考察应具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的内容。考察结束回国后,团组或个人要提交考察报告,并在十五日内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室。

    (五)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亏损企业或未完成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的企业,其因公出国(境)考察活动原则上不予批准。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因公出国(境)。

    二、因公出国(境)的审批

    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因公出国(境)考察活动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各单位不得选派人员因公出国(境)。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办因公出国(境)计划和任务的审批,集团党委工作部负责承办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海外部负责承办集团公司组团的因公出国(境)的相关手续。

    (一)集团公司总部选派人员因公出国(境),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安排计划,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上行报告由主要领导签发。

    (二)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需填写《浙建集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一),送集团公司办公室审核,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批。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由选派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出国(境)人员的现实表现及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浙建集团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表》(附件二),送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审核,报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签批。

    三、出访人员的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时,必须严格按照出国批件的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地区)、访问城市、停留时间等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增加访问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增强保密观念,严守国家秘密。如果发生人员出走、叛逃等违反国家外事纪律或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件,派出单位必须立即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迅速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危害蔓延和减少危害损失。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行前,要参加国家安全防范、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规定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无故不参加行前教育的人员,不得出访。行前教育由组团单位或派遣单位负责。

    四、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一)集团所有人员的因公出国(境)证件、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十日内交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因公出国(境)活动。

    (二)在国外发生出国(境)证件遗失、被窃,要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国内发生出国(境)证件遗失、被窃,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报告。

    五、纪律和监督

    (一)各单位领导人员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纪检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监督管理范围,对违反外事纪律的要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单位应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

    (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做出认真检查外,酌情取消该团组或其个人本次出国(境)任务。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十日内填写《浙建集团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表》(附件三),报集团公司党委工作部。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集团办公室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各子公司(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