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常见的盖章暗藏巨大法律风险
2013/7/24 17:06:20
案情:2008年5月,某实业集团(以下简称“实业集团”)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总承包实业集团的某商务大厦工程。随后,建筑公司又与某钢结构公司(以下简称“钢结构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工程钢结构部份分包给钢结构公司施工。2009年4月,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钢结构公司将钢结构部分的工程结算书(3000万元)送至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建筑公司在该份结算书上加盖公章后将其送至实业集团审核。但时过半年,实业集团仍没有出具审核结果,钢结构公司遂以建筑公司盖过章的钢结构工程结算书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分包工程款800万元。
争议焦点:加盖建筑公司印章的钢结构部分工程结算书能否作为原被告之间结算的依据?
原告诉称:钢结构公司送至建筑公司的结算书已经得到了建筑公司的认可,并予以盖章确认,也就是说双方对钢结构工程的结算达成了一致,该结算书应当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结算应当以实业集团审核后确定的造价为准。钢结构公司是分包单位,不能直接与实业集团结算,只能通过总承包单位与实业集团结算,所以建筑公司在钢结构工程结算书上盖章只是为了替钢结构公司向实业集团送结算书而已,该结算书并不能作为原被告之间的结算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筑公司盖章的结算书能否作为原被告之间结算的依据。建筑公司辩称其盖章是为了替钢结构公司向实业集团送结算书,并不是认可其结算,但分包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双方结算以实业集团审核的结果为准,根据合同相对性,实业集团的审核结果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建筑公司在钢结构公司报送的结算书上盖章,就说明建筑公司认可了钢结构工程的造价。法院据此判决建筑公司支付钢结构公司分包工程款800万元。
分析:本案所涉的问题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送上来的结算书进行盖章并送建设单位审核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如果分包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分包工程造价以建设单位审核为准,那么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的行为容易被认定为认可了分包单位的结算,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也是这样判的;相反,如果分包合同里明确约定分包工程造价以建设单位审核为准,则不存在这样的风险。
启示:对于分包单位报送的结算书,总承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出具相应的承诺书后方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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