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个人签订的合同,如何付款?
2013/7/24 16:37:47

         案情:何某系某厂房迁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与该厂房的施工单位之间签有一份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何某上交管理费三个点,盈亏自负。2008年5月,何某以个人名义与某材料商签订了一份瓷砖买卖合同,该材料商向何某提供瓷砖。供货过程中,何某以个人名义支付了货款20万元,通过项目部支付了货款10万。工程竣工验收后,材料商拿着何某签字的欠条向施工单位催要货款90万元。经测算,施工单位认为该工程不需要这么多瓷砖,有可能部分瓷砖是何某在其他单位承包的工程上所用的,遂施工单位以欠条仅有何某个人签字为由拒绝付款。经催讨无效后,材料商将何某、施工单位一起告上了法院。

        争议焦点:应该由谁来支付欠条上的货款?

        原告诉称:何某为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何某因工程施工所需向材料商购买瓷砖,施工单位和何某理应支付货款,况且货款已由该工程负责人何某签字确认。

        被告何某辩称:瓷砖确为其本人采购,欠条也是本人签字,欠款为事实,但瓷砖全部用于该工程,货款理应由施工单位来支付。

        被告施工单位辩称:该工程不需要这么多瓷砖,何某在其他施工单位也承包了工程,极有可能是何某将其他工程用的瓷砖也算到本案所涉工程上,况且欠条只有何某个人签字,施工单位没有确认,该欠款应当由何某个人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瓷砖买卖合同是何某个人与材料商签订,欠条也是何某个人签字,但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曾向何某支付了10万元货款,材料商有理由相信何某是代表施工单位采购瓷砖,故何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货款应当由施工单位来支付。至于施工单位认为何某将其他工程用的瓷砖也算到本案涉工程上的主张,因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法院据此判决施工单位支付材料商瓷砖款90万元。

        分析: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结合本案,何某并没有得到施工单位的授权,无权代表施工单位采购货物,但施工单位项目部直接向该材料商付款的行为,使得材料商完全有理由相信何某是代表施工单位采购货物的,所以何某的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就应当由施工单位来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不过,像本案这样的情况,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理由,有的认为承包人为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为职务行为,行为的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有的认为施工单位向材料商支付过货款,则视为施工单位追认了承包人与材料商签订的合同,故应由施工单位来承担付款义务。但是,如果施工单位没有向材料商支付过任何款项,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有的法院就会认定由承包人个人来支付货款。

        启示:承包人个人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及其项目部最好不要直接付款,如果要付,则应让承包人出具代付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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